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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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中《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及被本级政府授权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各市、州、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技改)是指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信委和有核准权限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湖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鄂政发〔2005〕12号)执行。

  凡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企业自主投资、自主改造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省经信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项目的备案工作,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有的项目还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不涉及环保、规划的,无须提交相关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应提交的其他意见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条 核准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核准备案网址,并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网上申请也须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核准备案申请所需表格可从http://www?hbsme?gov?cn/上下载。

  第十一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备案项目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企业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说明、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企业对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 项目延期及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企业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下: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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