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资本研究网】  10-13 国家发改委 普慧投资

《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发布关于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
针对铝冶炼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产能急剧扩张等问题,国家采取了宏观调控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在建、拟建铝冶炼项目进行清理。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实施,铝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2006年铝冶炼的投资增长幅度下降为9.6%。同时,电解铝出口大幅度下降,自焙槽能力全部被淘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明显增加;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型预焙槽工艺的电解铝产量比重达到80%以上,加工材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节能减排效果初现。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及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一些地方集中投资电解铝、氧化铝生产能力的行为又开始反弹;铝土矿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进口价格大幅度上升;铝加工行业出现了集中投资热连轧生产线热潮,一些电解铝企业以向深加工延伸名义投资建设低端建筑型材生产能力。今年以来,形势愈发严峻,1-2月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4.2%,虽然增长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关,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铝冶炼产品产销率下降到90%以下,市场供过于求,电解铝价( 19700,-150,-0.76%)格持续下跌。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正处于铝工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资和冶炼能力的急剧扩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措施,巩固调控和调整的成果,坚决防止铝冶炼生产能力扩张行为重新反弹。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铝冶炼及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出台后,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电解铝投资反弹和氧化铝盲目投资。
  严格执行电解铝、氧化铝投资项目核准及土地、环保审批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须经过有效核准,必须达到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铝土矿、氧化铝、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选用的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二、 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融资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铝冶炼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铝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加强监管,对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生产伪劣产品的铝加工企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对未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效核准的新建或者改扩建的电解铝、氧化铝、铝矿山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铝行业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复燃
  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落后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坩埚炉和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铝,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禁止建设湿法铝用氟化盐项目,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促使能耗水平、环保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小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逐步退出;进一步降低大型预焙电解槽及氧化铝生产的综合能耗水平。彻底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和二人转式轧机。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责令退出。
  杜绝自焙槽电解铝能力死灰复燃。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 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矿山、再生铝、铝加工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所有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达标排放。由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五、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内资源,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结合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工作,建立铝土矿开发监管责任体系。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支持国外铝土矿、氧化铝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开发秩序和进口行为。
  六、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利用国债资金等多种融资手段,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根据我国铝土矿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可能开发、进口的海外铝土矿资源,在有效利用铝土矿资源基础上,合理扩大能耗水平低的工艺所占产量的比重,促使整个氧化铝行业平均能耗水平的下降。
  通过提高电流强度、电流效率、石墨化阴极炭块等技术措施降低电解铝企业电耗。运用经济政策等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促进电耗水平高的电解铝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及设备,开发轨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铝加工新工艺技术。增加高附加值铝加工材的比重,提高电解铝液直接铸轧比例和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降低加工材的能耗水平。
  鼓励铝工业循环经济和符合产业政策的再生铝产业发展。支持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
  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 清理在建拟建项目
  加大清理违规氧化铝项目、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工作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以及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完毕,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遏制拟建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允许开工。
  清理矿山开发项目,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项目投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一律停止建设,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经过有效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即使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了土地使用手续,也不得违规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铝行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下发有关准入条件和加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公示后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我委还将及时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和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务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总结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执行情况,立即停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核准、或违反其他投资管理规定的电解铝、氧化铝建设项目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铝加工、矿山建设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现有铝冶炼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加大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关清理整顿结果和贯彻有关文件的总结报告于6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发改运行[2006]589号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质监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将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促进铝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铝工业主要由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氧化铝强化烧结、管道化溶出、选矿拜尔法等技术已广泛使用;大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已占总能力的百分之八十;铝加工材产量快速增长,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电解铝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成效显著,共清理违规电解铝项目23个,涉及投资额173亿元。停建和缓建的电解铝项目总能力达247万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的电解铝企业相继停产,停产能力约120万吨。污染严重的自焙槽基本被淘汰。2004年主要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347千瓦时/吨铝,由于电耗下降约节电23.1亿千瓦时;2005年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61千瓦时/吨铝,估计节电4.8亿千瓦时。电解铝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停止氧化铝加工贸易,促使2005年未锻轧铝出口同比下降21.7%。
    尽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但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铝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铝土矿资源问题突出。资源保障程度有限,储量仅占世界总量的2.4%,但年开采量却占全世界开采总量的8%。全国铝土矿采矿证323个,矿山(点)却多达779个,开采秩序混乱。
    (二)氧化铝无序建设问题严重。不顾资源保障程度和外部条件盲目建设的氧化铝项目屡禁不止,目前氧化铝在建项目11个,计划建设能力1215万吨,投资总额约550亿元;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总能力610万吨,投资约300亿元。另有拟建项目5个,总能力320万吨。这些项目多属越权核准或未经核准,有的铝土矿资源不落实,或土地使用手续不齐备,大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按要求报批,有的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三)电解铝产能大大超过需求,盲目建设有反弹压力。电解铝供过于求已使大量产能闲置,利用率仅约75-78%。但目前仍有在建项目11个,建设总能力112万吨,投资总额约73亿元。这些项目虽多为续建项目,但除个别外,均未按照规划布局建设,也未经有效核准。此外,尚有10个拟建项目,总能力140万吨。
    (四)铝冶炼结构失衡,电解铝企业经营困难。电解铝冶炼能力、氧化铝供应能力、铝土矿采选能力不匹配,氧化铝生产成本高,产量仅能满足需求的一半左右。2005年电解铝企业平均产量仅7.4万吨,且用电矛盾突出,出口量偏大,氧化铝占生产成本比例过高,企业亏损严重。2005年亏损的80个铝冶炼企业几乎全部是电解铝企业,亏损额13.1亿元,同比增长1.1倍。
    (五)铝加工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2005年铝加工企业平均产量仅0.42万吨。行业整体装备水平低,技术经济指标落后,高附加值加工材品种不足;电解铝液直接铸轧的比例低,资源浪费严重。
    二、铝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转变铝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创新、科学规划、总量调控、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氧化铝行业实现有序发展、电解铝行业制止违规投资反弹、铝加工行业重点开发高附加值品种,推动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促进铝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0年国内氧化铝总产能达到1400万吨,企业的海外氧化铝能力达到400万吨。选矿拜尔法普遍推广,拜尔法、混联法、强化烧结法等工艺不断完善,装备水平改善,综合能耗降低到90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回收率提高到93%以上。砂状氧化铝比例达到90%。
    保持电解铝供需基本平衡。扶优汰劣,使骨干企业的产量达总产量的3/4以上。淘汰落后能力,力争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电流效率达到94%以上,主要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在14300千瓦时/吨以下、氧化铝单耗在1.9吨以下,污染物达标排放。再生铝的消费量达到铝总消费量的30%以上。
    增加高附加值加工材比重。使板带材与型材比例达到6:4,工业型材与建筑型材比例达到7:3,双零铝箔与单零铝箔比例达到4:6。电解液直接铸轧的比例达到70%、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达到76%。增强先进铝加工装备设计制造能力,淘汰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落后装备。
    三、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铝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地及中央企业要统筹考虑资(能)源、交通、环境等外部条件,规划铝工业发展及调整优化结构。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严格控制总量的扩张,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
    (二)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
    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的步伐。支持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企业联合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骨干企业继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快中小铝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支持再生铝企业提高环保水平,形成经济规模。支持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
    (三)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电解铝建设项目35%及以上资本金比例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要求,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氧化铝、电解铝企业,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工艺落后、属于禁止类目录或明令淘汰的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已经提供的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收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按照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对电解铝和铝加工行业,坚持上大与关小、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铝工业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加强环保执法,淘汰落后能力
    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淘汰落后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限期进行治理。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促使企业节能降耗,并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国债资金等多种融资手段,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彻底淘汰二人转轧机等铝加工工艺装备。
    (五)整顿铝土矿开采秩序,合理开发国内资源
    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制止乱采滥挖、无证开采行为。严格执行新建铝土矿矿山、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新建铝土矿山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及资源税费政策。加大勘探力度,增加后备资源。开发低品位铝土矿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六)鼓励开发海外资源,拓宽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渠道
    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统筹规划国外重大氧化铝资源的开发利用,力争10年内使我国企业开发的国外氧化铝资源量达到国内需求量的50%。
    继续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清理认定,拓宽氧化铝一般贸易进口渠道。加强氧化铝进口协调和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规避市场风险。
    (七)从严控制电解铝出口,完善电价形成和电力供应机制
    继续对电解铝产品出口执行取消退税政策,严格禁止氧化铝加工贸易。完善电解铝行业的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压等级、负荷率等用电特性,制定新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骨干电解铝企业按照《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申请直购试点,或参股电厂,实现多种方式的铝电联营。鼓励电厂向电解铝企业直供电力,降低电力消耗和经营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允许已经纳入电力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的电解铝企业建设自备电厂。
    (八)有序发展铝冶炼,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
    清理违规氧化铝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地区的氧化铝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地区是河南、山西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规划布局,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氧化铝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清理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后再做出合理安排。对已经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氧化铝项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作出说明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企业要落实铝土矿资源,并依法按规定补齐或完善立项、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对该类违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实行差别电价。
    抓好已批(核)准氧化铝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规划内项目建设和海外资源开发步伐,国家已批(核)准建设的氧化铝企业要确保在建项目如期达产,缓解供需矛盾。加快已经落实铝土矿资源、建设资金和具备技术能力的氧化铝项目的评估,及时按投资管理程序核准并组织实施。
    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坚决遏制拟建电解铝项目,逐一核对拟建的电解铝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严格清理在建的电解铝项目,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要求,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4]94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主,重点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和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率、低成本、低能耗、短流程、环保型铝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可靠性,降低成本。研究制定铝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于新建的生产普通建筑型材等初级铝加工产品的企业,如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者有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者,质检部门一律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铝工业结构调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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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环  保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有色金属  产业  结构调整  意见  通知

                   
               国家有关铝工业产业政策

1、国家计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铝加工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   
    2、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规定,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均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期限为2000年。该法规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2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规定,新建1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项目、新建铝加工项目、自焙槽电解铝项目、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均属重复建设项目。该法规1999年8月1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   
    4、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规定,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自发布之日起淘汰。该法规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氧化铝生产及新工艺开发、280KA以上预焙槽电解铝技术开发、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三项工艺为国家当前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该法规自2000年7月27日发布,2000年9月1日施行。   
    另外,《当前国家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法规中,也将氧化铝节能改造、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高精度铝板带、铝箔改造做为投资重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是对存量的淘汰。规定要求列入目录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要限期坚决淘汰。各地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是对增量的禁止。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预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预贷款。   
    "十五"规划编制及执行在即。据悉,"十五"规划重点是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对铝工业政策也已经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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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水电、核电、核工业、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钢铁、有色冶金、农业、林业、通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利工程、港口河海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城市规划、综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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