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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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2月9日发布  财工字[1997]491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保值增值,促使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电网建设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关于八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和葛洲坝上网电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463号),对三峡第一批发电机组投产受益地区每千瓦时电加收6~8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二是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新征三峡基金使用问题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6〕9号)文件规定,用于三峡电站至四川、重庆的送变电工程建设和前期工作的四川省和重庆市每千瓦时电新加征的3厘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第三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只能用于三峡输变电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单位,即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合同单位,包括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制造厂家,电网公司所属物资公司、网联直流咨询公司等单位。
    第五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是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注入的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出资者拨入电网公司的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作为电网公司的法人资本金,由电网公司用于三峡输变电工程。
    第六条   电网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贯彻“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平衡情况提出三峡输变电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与国务院三建委办公室协商后,报国家计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合理调度资金。
    第八条   电网公司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三峡电网建设基金。
    第九条   电网公司应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力争投资有所结余。单项工程竣工出现结余时,主要应用于整个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丰补歉,在满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经计划、财政等部门核定结余投资额后按规定预提留成收入。结余投资建立专账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电网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务月报、年报制度,及时将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管理。电网公司对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电网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的工程建设基金,只能用于三峡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支出。
    第十二条   电网公司对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的管理。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承包合同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具体包括: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年度投资执行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单。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的资金管理。电网公司委托所属物资公司负责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电网公司对物资公司上报的年度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按照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结合资金到位情况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试验经费的管理。电网公司以服务工程、应用工程为原则确定三峡输变电科研课题,与各相应科研单位签订的科技咨询合同、科技服务合同,合理安排资金用于支付咨询费和科研经费。其中专门针对三峡输变电的特性而进行的科研项目,由电网公司向科研单位拨款。科研成果归电网公司所有;与有关科研院所签订的属于阶段性服务三峡工程需要的科研项目,可以采取拨款和贷款方式同时投入进行开发,科研成果共享,其经济效益视拨款和贷款比例由合作双方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国家电力公司的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年度财务决算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根据资金平衡情况和工程进度,审批电网公司所报送的工程投资计划。加强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电网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电网公司要加强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下属单位的经济和财务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时通过国家电力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的报表和统计资料;对有关单位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重大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要认真执行,并将整改结果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要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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