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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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保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试点工作所需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条    公开招标的范围为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级协调小组公布的入围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省(市、区)项目招标。

管 理 与 职 责

  第三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招标工作职责是:

    1、审批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及分包、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审批招标代理结构;

    3、审批设备招标采购招标文件;

    4、审批设备招标采购评标结果;

    5、监督设备招标采购的全过程;

    6、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四条   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招标人为省(市、区)教育厅(教委)。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设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对试点工作设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人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整个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

  (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批。如选取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需将分别代理的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等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4)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将评标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6) 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

  (7)合同执行。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2)协助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将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4)在规定的报纸、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5) 组织公开开标;

  (6) 组织有关专家评标;

  (7) 协助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8) 招标结果公告;

  (9) 授标。

招 标 与 投 标

  第六条  本项目设备招标采购要依法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设备需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七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候选人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如采购特殊商品,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抽取时,应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试点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 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七) 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八)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九)  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其   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开始之前必须经过部际协调小组的设备招标采购培训。

  第十五条  设备的安装、培训及验收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行为违法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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