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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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办法》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深入,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此外,受到卸载场地、装卸设备等因素限制,纠正违法超限行为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不但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公共形象,更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制定《办法》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规定:“(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总体看,《办法》主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解决超限检测站怎么规划、怎么建设,建成后怎么运行以及驻站执法人员怎么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办法》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具体承担七项工作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是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是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是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确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I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超限检测站的选址应当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尽量选择视野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并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站点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三、加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通过治超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超限运输信用管理体系。

    四、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同时要求,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五、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员驻站执法的管理模式

    考虑到地方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国家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在组织管理上,坚持公路管理机构是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在执法规范上,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驻站执法人员应以原派驻单位的名义依照各自职责对外行使执法权。允许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派员驻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将有效避免重复设站和反复检查车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六、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七、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保障体系

    (一)《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同时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此外,还要求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法》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有助于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为切实落实卸货、分载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保障,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此外,《办法》还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并加强检测站信息化建设,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联防联控,最大限度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三)《办法》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首先,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和公示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工作动态的透明化。第二,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是辱骂、殴打当事人;三是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是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是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是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是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是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是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是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第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建立治超信访快速处置机制。对违反执法纪律“十条禁令”的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依法予以通报和严肃处理。

    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工作。2005年12月13日印发了《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北京、河北、山西三省开展检测站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2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等文件和技术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建设工作。

    (二)开展信息系统联网工作。2009年9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争取在两年内完成部、省、站三级超限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现超限信息适时交换和全国共享,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全过程监控和联防联治。

    (三)规范治超执法行为。2005年8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了执法纪律要求。2009年9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控网络、强化路面执法、统一超限认定标准、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严肃执法纪律、加强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加强和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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