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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由省经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及地方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项目;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的服务项目;
(四)组织全省中小企业参加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项目以及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项目;
(五) 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第六条第一类项目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第六条第二类、第三类项目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能力及必要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
(三)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第六条第一类、第二类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七)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第六条第三类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三)项目开展情况;
(四)项目开展的证明材料,如合同、通知、费用支出明细及凭证、收费明细及凭证、被服务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现场照片、有关表格等等(原始凭证或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四条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属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由省经委初审汇总,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州财政局或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收到的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单位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州经委、财政局(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州经委、财政局(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州经委、财政局(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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