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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批复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款。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山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代表山东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六)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对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的奖励;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贴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或财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对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 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
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要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立项资助项目要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正式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为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
(一)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启动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对股权投资类项目,投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资金一次拨付到位。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等。
(三)对贷款贴息类项目,根据贴息管理办法安排。
(四)对奖励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在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对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账簿进行专门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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