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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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范和加强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惠农富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统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财政部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的《“科普惠农富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管理。

    第四条 省科协根据年度“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总量、国家财政部及中国科协下达的年度推荐控制数、本辖区内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目标任务等因素确定年度科普惠农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标准,下达各市 (县、区)开展本年度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推荐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年度农村科普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有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培训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补助支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举办的科普宣传展览活动中发生的展品(展板)运输、科普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用于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农村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用“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被资助对象为固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固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及省科协确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数量、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推荐本辖区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和个人,并编制项目预算,填写《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上 一级财政部门和科协。

    (二)国家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组织对各省报送的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及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组织专门评审,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三)省科协对各市(县、区)报送的省本级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组织专门评审,并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年度获得“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共同负责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一)本年度获得“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收到下达的预算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和相关财务凭证资料报送所在同级科协办理审核手续。

    (二)同级科协收到本年度获得“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报送的相关财务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办理审核手续, 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财务凭证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省本级的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国家财政部及中国科协关于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见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一个财政年度不能完成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财政年度。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单位和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需中止执行的,同级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冻结未执行资助项目资金。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四条 省市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县区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及省科协的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市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将追回全部或部分 “专项资金助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

    (三)资助项目负责人渎职或失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 ,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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