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项目属于审批、核准还是备案
1.凡使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市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担保的各种贷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2.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3.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4.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要求政府补助、贴息的,企业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
所需资料
⑴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⑵项目建议书文本。
办理流程
⑴项目单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文;
⑵主办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定;
⑶对需由市政府决定的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⑷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所需资料
⑴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⑶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附《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审批的,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⑷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
⑸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⑹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办理流程
⑴项目单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并附所需资料。
⑵主办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定。
⑶对需召开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会或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或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⑷对需由市政府决定的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⑸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
初步设计
所需资料
⑴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⑵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办理流程
⑴项目单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并附所需资料;
⑵主办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主任审定;
⑶对需召开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会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⑷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
项目核准程序
1.企业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以下材料:
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⑵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
⑶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
⑷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其中外商投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⑸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⑹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投资项目);
⑼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
⑽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⑾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外商投资项目);
⑿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境外投资项目);
⒀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境外投资项目);
⒁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境外投资项目);
⒂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竟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投资项目)。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5个工作日)。
3.补充材料齐全后,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
4.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发出咨询评估委托(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5个工作日),同时抄送企业。咨询评估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材料齐全,同意核准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核准批复;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转报省发改委进行核准;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20个工作日)。
6已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核准。
7.项目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补充材料时间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特殊原因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项目备案程序
1. 企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办公室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⑴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⑵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
⑶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易确认书);
⑷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⑸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⑹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⑺企业营业执照和有关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不在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和材料不全的项目,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项目单位,说明不在市发改委备案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
3.不符合“合规性”审查四项内容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5个工作日)。
4.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准予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7个工作日)。
5. 项目备案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须重新备案。
6.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实施细则》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