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申请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资本研究网】 05-27 普慧投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
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
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相关联情况;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建设方案
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管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概况;
六、投资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
产业化试验或
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7、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3、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建〔2005〕3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
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
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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