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资本研究网】  10-11 吉林发改委 普慧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的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总投资20额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乐《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五份,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合格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下发准予备案的下式文件,并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网上公告;对不准予备案的项目,应书面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准予备案的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功能
(四)建设地址及占用土地情况
(五)建设起止年限
(六)项目法人单位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审核内容及效力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建设项目主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企业投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准予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开工向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消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或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的30%以上。
第十五条 对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项目,未经备案确认,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准予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和核准。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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